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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yh8858com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29    作者:     来源:     点击:

银河yh8858com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做好学生违纪处分或学籍处理后有关方面提出申诉的复查复议工作,保证学生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的公正性、合理性,依法维护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当权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银河yh8858com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纪委、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共同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受处分(处理)学生的申诉,行使复审职能;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审议,提出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建议;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条 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在校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第六条 申诉受理的范围是在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的,其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二)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三)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原处分(处理)时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有徇私枉法行为;

(五)原处分明显不合理的。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诉,一般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驳回。

第七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第八条 申诉时效为10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即受处分(处理)的学生自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提出。学生在申诉时效期内未提出申诉,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申诉案件在处理期间,若原申诉人请求撤回,予以支持。对于自行撤回的申诉,申诉时效不再延长。

第十条 申诉提起后,若申诉学生就申诉事件或与之相关的事项,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复查审议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议案表决须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须通知申诉人、原处分(处理)单位的代表及关系人到会。

第十三条 如参加复查审议的委员系某一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或与该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则对该案应申请回避,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原单位另行推荐适当人选补任,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该申诉案。

第十四条 复查决定是学校对受处分(处理)的最终决定。复查决定一经送达申诉人,则立即生效。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对于处分(处理)决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的案件,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暂缓执行。对于处分(处理)决定向河南省教育厅提起申诉的案件,原处分(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银河yh8858com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