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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yh8858com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20-10-29    作者:     来源:     点击:

银河yh8858com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银河yh8858com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银河yh8858com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职和五年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受纪律处分的生效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自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到期后处分自动解除。在处分生效期间再次因违纪受到处分者,第二次处分自第一次处分解除日次日起生效。两次及以上受处分者处分到期后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处分。

第二章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刑法并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治安拘留,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盗窃、诈骗、勒索、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以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不足200元,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超过1000元,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校期间两次以上作案或有教唆、胁迫等行为,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而窝藏或销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参与或组织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未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人或雇人赌博,双方均按参与赌博论处;

(四)围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致轻微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动手打人致轻伤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互殴者:

1.未致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违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凶器,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校期间违反本条二次以上,加重一级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对有损大学生形象和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聚众喝酒后滋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抽烟,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藏匿、出售、服用违禁精神类药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校微及其他证件、证明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严重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二)利用各种手段冒领他人钱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涂改成绩单,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未获学校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及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军训、劳动或社会实践活动均视为旷课。对有旷课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在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视其情况给予以下处理和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院系考务办公室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院系考务办公室、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以其他方式侵;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考试作弊以监考教师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为准。

(六)对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作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学生多人(三人或三人以上)预谋或协同作弊、盗窃试卷、第二次作弊或有其他手段恶劣、影响较大的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犯学校住宿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处分:

(一)在宿舍留置学生住宿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类存在或易产生安全隐患的电器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一周内将电器带离学校,第二次及多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责令一周内将电器带离学校。在宿舍使用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类存在或易产生安全隐患的电器者,对电器使用人、所有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电器所有人一周内将其带离学校,在带离前由学校代为保管;有两次及以上使用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拉电线或者私自改电路者,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私自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由此引起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管制刀具等物品进入宿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私自点燃蜡烛、煤气炉、酒精炉等明火,或做饭、烧水、燃烧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此引起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私自挪用或破坏消防设施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者,给予批评教育,两次及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租借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两次及以上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被留宿者属本校学生,给予同级处分);

(四)在宿舍饲养动物或携带动物进入学生宿舍者,给予物主批评教育,并责令将其带离学校;有两次或多次以上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如由以上行为引起病菌传播或造成人身伤害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作息制度,有无故晚归、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等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次违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重影响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况给于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有未经学校同意的夜不归宿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次违反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因个人行为不当但非主观故意造成宿舍物品及公共物品损坏或遗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故意造成宿舍物品及公共物品损坏或遗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财物损失者,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警告处分;

(二)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造成不良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不负责任的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恶意传播系部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网站系部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使用非法手段窃取他人口令、密码,盗用他人帐号入侵系部统,攻击政府、社会团体或组织网站,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不服从学校教职工正当管理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教职工的正确批评、教育不接受且有不尊敬对方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凡态度恶劣、辱骂教职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其它违纪、违规者:

(一)从宿舍楼、教室等楼宇建筑内随意向外抛掷物品、泼洒液体,给予批评教育,有两次或多次以上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课堂、会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同意成立各类学生团体,给组织者批评教育,对由此造成不良影响的,给参与者警告处分,给组织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及学校实习相关制度者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行为发生后,认错态度很好并能主动积极地揭发其它违纪行为者,可降低一级处分;

(二)违纪行为发生后,在未发现之前,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可降级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认错态度不好;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

(四)在校外违纪或伙同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五)在校期间已受处分,再次违纪者;

(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其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者。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各系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五)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的程序。

(一)学生有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取证,并研究形成处分意见或建议报送学生处复核。

系部在报处分意见或建议前,应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处分意见,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学生违纪有关材料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后发处分决定。

(三)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处分建议,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附学生违纪有关材料(包括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证人签名的证言、违纪学生的检查书、系部鉴定结论等),提交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学生处发处分决定。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处分建议,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加盖公章后,附学生违纪有关材料(包括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证人签名的证言、违纪学生的检查书、系部鉴定结论等),提交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生处发处分决定。

(五)对跨系学生违纪的处理意见,由学生处同有关系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

(六)系部对学生违纪行为处理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可责成该系复议,或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

(七)违纪处分文件由银河yh8858com印发、公布,并由各系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自下发的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系部负责将情况报学校组织部或者团委。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处分文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九条 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期间停发助学金,并取消相应评优评先及奖学金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到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纪律,系部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违纪学生由所在系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凡“给予XX以上处分”的均含本级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银河yh8858com学生处。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