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学生资助中心

学生资助中心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学生资助中心 >> 正文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09-02    作者:     来源: 学生处    点击: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 [2007]57 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07 ] 91 号)和《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 2007 ]113

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施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系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

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院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

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我院全日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 ,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1. 各系成立系级“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系系主任任组长,书记任副组长,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

2. 每年 9 月 20 日前,各系组织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等职业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 院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4. 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受理有关投诉和异议。

5. 公示无异议后,院资学生助管理中心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将评审结果逐级上报。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要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如发现利用国家助学金大吃大喝,请客送礼,高档消费,学校除批评教育外,将采取

必要措施,以保证国家助学金发放的严肃性。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河yh8858com 学生处

二○○七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