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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俭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12-20    作者:     来源: 学生处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

工助学”的精神和上级有关加强勤工助学管理的指示。进一步做好我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并使之系统化、规

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作为高校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

学生树立劳动观点,培养勤俭节约的美德和艰苦奋斗、百折不挠、开拓进取的精神。同时,通过劳动取得相

应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生在学生处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和管理学院的勤工俭学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 学生处建立困难学生档案,并积极主动吸收和引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俭学,以使他们通过劳动取

得相应的报酬,解决上学经费,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条 学生申请勤工俭学工作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3、勤奋好学、努力向上,学习成绩良好,无违纪现象;

4、每班按总人数的10% 推荐确实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学生申请勤工俭学的办法:

1、学生到学生处勤工俭学管理小组领取《贫困生个人情况登记表》;

2、由学生如实填写后交到班主任(辅导员)处审核;

3、学生处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学习成绩进行审核,然后根据申请人数、岗位数量和类别及学生本人经济

状况、特长等情况统筹安排勤工俭学劳动岗位。

第七条 对已录用学生的要求:

1、学生应以学习为主,参加勤工俭学必须限于课余时间和节假日,不能因参加勤工俭学而旷课,影响学校

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凡学习成绩较差,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须停止参加各种勤工俭学活动。

2、学生应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强。

3、讲究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岗位的设立、要求及评分:

1、打扫的卫生区域分为:天桥、教学楼玻璃、图书馆、阅览室 、食堂、电教楼等;卫生区内包括:栏杆、

楼栏、地面、台阶、门窗、玻璃、墙壁;

2、每日两次打扫,打扫时间为:早上7:50之前,下午4:50—6:00之间,其它 时间注意保持地面干净、

整洁,周六上午打扫,周日下午打扫;

3、每周二、周四进行大扫除;

4、每日进行检查,满分10分,根据打扫程度相应扣分,月底评出总分和平均分;

5、参加劳动的学生由劳动岗位所在部门的勤工俭学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对学生 的出勤情况、工作量、劳

动表现、劳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

6、学生每月考核情况及鉴定将作为评选勤工俭学积极分子和学生劳动报酬的依据。

第九条 报酬的制定及奖惩:

1、勤工俭学管理小组根据不同劳动岗位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及劳动量确定学生的劳动报酬;

2、每月依据学生的劳动岗位所在部门提供的考勤考核情况制作“工资表”;

3、基本工资100元;

4、每月10日(节假日延顺)由勤工俭学管理小组发放学生的劳动报酬。

5、考核分数最高的给予20元奖励,分数最低的扣20元。

第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若有不及格科目,应及时向勤工俭学管理小组汇报,并停止岗位劳动。若因其它原因想

停止勤工俭学劳动的,可向勤工俭学管理小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工作,如擅自离岗或换岗,

一律扣发离岗或擅自上岗者的当月工资。

第十一条 由于劳动考核发现不符合要求者,首次给予批评,再次扣钱,最后撤消其勤工俭学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