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yh8858com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13-09-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生处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国防教育的职能部门。各系应成立以党总支书记牵头,党、政、工、团共同参与的系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本系学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辅导员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班级生活的服务者和班级工作的督导者、评判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辅导员要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思想,大力弘扬“大爱”精神,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按照学院学生处和系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辅导员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神圣使命,担负着教育、管理、服务学生,指导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促进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任务,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帮助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通过开展谈心等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负责开展学生工作调查和研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负责学生学风建设,积极配合班主任开展工作,指导班级学生开展各种学习活动,交流学习经验,改进学习方法,改善知识结构,培养创新精神,提高综合素质。

(五)负责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六)负责指导学生团支部、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七)按照学院、系安排,做好分管班级学生入学教育、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勤工助学等工作;负责落实学生管理的各项评比制度,做好分管班级学生评先评优、奖学金评定等初评工作。

(八)负责制定学期学生工作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期末要有工作总结。在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及时掌握学生动态,并做好工作记录。

(九)负责抓好学生校规校纪教育,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经常检查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情况;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向所在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十)配合班主任做好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十二)经常深入班级、学生宿舍,定期召开分管班级学生大会和班干部会议。

(十三)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加强检查与巡视,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十四)负责对特殊群体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与班主任、学生家长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十五)完成所在系和学院各职能部门交给的其它各项任务。

第三章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专职辅导员总体上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岗位,学生数不满200人的,系可安排其他相关工作补足工作量。

系同年级班级数多于10个,每年级设年级主任(属辅导员序列)一名。年级主任负责统管该年级所有学生工作,并定期召开年级辅导员、班主任例会,安排处理年级学生事务。

辅导员原则上不兼任班主任,实习年级至多配置一名专职辅导员或保留年级主任。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以下标准:

(一)政治信念坚定。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具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辅导员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思想品德优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积极弘扬“大爱”精神,热爱学校,热爱学生,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奉献精神,讲求团结,顾全大局;

(三)组织纪律观念强。服从领导,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纪律严明,务实求是,作风正派;

(四)业务素质好。学风勤奋严谨,潜心教书育人,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组织管理、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改革创新意识,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咨询指导及相关科研的基本素质;

(五)具有从事辅导员工作的能力。专、兼职辅导员必须是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过班长及同等或以上级别学生干部;身体健康,体检合格。

第八条辅导员的选聘工作要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院成立由学院学生处、组织部、人事处和系等相关单位组成的辅导员选聘工作小组,按照辅导员选聘标准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各系根据计划指标内部初选的专职辅导员(含年级主任),经辅导员选聘工作小组考核后,报主管领导和院长审批,由学院颁发聘书。

年级主任可从优秀辅导员中遴选。年级主任在工作上需接受系党总支书记领导,并做好与系团总支书记的配合。

第九条为保证辅导员工作的连续性和辅导员队伍的稳定性,辅导员一届任期为3年,一经选聘,中途不得离岗、转岗。在岗辅导员除因身体状况不能胜任该工作或因学院工作需要必需调任其他岗位的,在从事该工作未满6年前,不得转岗。

如需转岗,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学院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专职辅导员(年级主任)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等相关职务,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可承担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专业的教学工作。专职辅导员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每周不得超过4学时。

专职辅导员要承担课程教学工作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党总支书记审批,报学生处备案后,方可分配教学任务。

第四章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根据实际情况,学院按照与专职教师职务岗位相当的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学院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专职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

第十三条专职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可攻读相关专业学位,努力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专职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纳入学院专任教师培训计划,按专任教师培训对待。

第十四条学院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工作。对于发表相关论文、取得相关科研成果和获得相关奖励的辅导员,学院给予奖励和资助。

第十五条学院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各系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辅导员的培训与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学院积极创造条件,选拔推荐优秀辅导员参加国际、国内和省内交流、考察、培训及进修深造。

第五章管理、考核与待遇

第十七条辅导员实行学院和系双重领导。学院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学生处负责统筹安排全院辅导员的选聘、培训、考核和宏观管理等工作。各系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具体负责本系辅导员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培训、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十八条对辅导员的考核按照《银河yh8858com辅导员考核和津贴发放办法》执行。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学期考核两种。平时考核由各系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期考核由各系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和学生处、人事处共同组织。

第十九条对辅导员的考核应坚持学生评价、系考核与学院考评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教育、管理、服务并重,德、能、勤、绩并重,日常工作与特色工作并重的原则。

第二十条辅导员考核采取个人自评、系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评定等方式进行。在辅导员个人自评的基础上,各系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对每个辅导员进行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评议,并写出考核意见和考核结论报学生处。

第二十一条学生处、人事处依据系考核结果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和抽查,报主管院领导审定,送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作为聘任、奖惩、晋级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具有学士学位、连续工作满5年、10年、15年和具有硕士学位、连续工作满3年、8年和13年的专职辅导员,履行其工作职责,经考核合格,在继续担任专职辅导员期间,可分别按副科级、科级和副处级岗位发放岗位津贴。外聘辅导员享有和校内专职辅导员同等的津贴待遇。

辅导员工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第一线,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学院在政策和待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设立辅导员工作津贴。辅导员履行其工作职责,按照实际工作量及工作考核情况获得工作津贴。辅导员工作津贴按照每年12个月发放。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不发工作津贴(具体内容参照《银河yh8858com辅导员考核和津贴发放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院党委把专职辅导员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在调整党政干部时,优先从有辅导员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察选聘。

各系党总支要在政治上和工作上关心辅导员的成长,支持他们勇于创新,敢于探索,努力成为政治强、作风正、纪律严、业务精的优秀辅导员,为党培养更多的年轻干部。

第二十四条学院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引导他们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

学院设立专项经费,由学生处掌握使用,用于组织辅导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调查研究、学习考察、交流培训等活动,增加他们接触社会、了解国情的机会,为他们开阔视野、增加阅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创造条件。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各系在评选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时,对辅导员应给予适当倾斜,使辅导员所占比例略高于全院平均比例。

第二十六条依据考核结果,学院每年组织评选优秀辅导员,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扣发其考核津贴,由系领导和学生处领导对其进行戒勉谈话,提出整改意见,当年不予提拔使用或晋升高一级职称;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调离辅导员队伍,交院人事处另行安排,两年内不予提拔使用和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或不履行本条例,执行不力,贻误工作,造成危害和责任事故的辅导员,系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其考核津贴。情节严重者,由系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普通专科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继续教育学院的辅导员队伍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时,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一条各系可以依据本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