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旅游外语系团员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8-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员的管理包括团籍管理、团组织关系的转接、团的经费管理、 团员的奖励与处分等内容。

第二章 团员的团籍管理

第二条 团籍,指团员资格。《团章》规定:“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三条 团籍管理,主要实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连续认定。团组织对于经团员教育评议合格、符合注册条件,即思想政治素质良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缴纳团费的团员,应予以注册。

第四条 离团。《团章》规定:“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办理超龄团员离团手续,应由超龄团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负责。此外,《团章》还规定:“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

第三章 团员的组织关系转接

第五条 《团章》规定:“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学院团委在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时,应在其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出、转入组织关系的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如有团员外出情况的,当团员外出有固定地点和从业单位,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外出所在地(单位)团组织,即流入地团组织;团员外出六个月以上,但所在地(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暂不转移组织关系,可凭团员证就近参加一个团组织的活动;团员外出六个月以内、在外无固定地点或从业单位的,不转移组织关系,可凭团员证参加流入地团组织的活动;团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的,可不转移组织关系,由其原所在团组织将他们组建成临时团支部,接受以流入地团组织管理为主的流入、流出地团组织双重领导。

第四章 团的经费管理

第七条 《团章》规定:“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党和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关于青少年事业的专项经费、团办经济实体创收、正当的社会资助和团组织的其它合理收入。”团费的主要用途是:购置团务用品、团员教育、订阅团报和团刊、团干部培训、举办富有教育意义的团日活动、表彰和奖励团内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

第八条 团费交纳。按期交纳团费是每一名团员的应尽义务和必备条件。团员每月应向所在团支部交纳团费。一般情况下,有工资、经营收入的团员,每月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收入的0.5%,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收入的1%;无工资、经营性收入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不低于0.10元;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只交纳党费,不交纳团费。

第九条 团员一次交纳团费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应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条 基层团组织应定期(如在团代会或团员大会上)向团员公布团员交纳团费的情况和团的经费的收支帐目,定期向上级团组织报告团的经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按规定向上一级团组织上缴团费。

第五章 团员的奖励和处分

第十一条 对团员进行奖励和处分,是团的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团组织在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时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可夸大成绩,也不可姑息迁就。

第十二条 团内奖励一般分为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两类。其中,个人荣誉称号为: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集体荣誉称号为:红旗团总支、红旗团支部。

第十三条 对团员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五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共青团郑州旅游外语系团总支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