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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管理系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08-08    作者:      点击:

旅游管理系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省委教育工委豫教工组【2006】35号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流动党员,是指有下列情形流出本单位的党员:

1、出国出境的党员;

2、暂未落实就业单位或现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

3、异地居住的离退休职工党员;

4、因学习进修、务工经商、探亲访友、从事科技咨询、合作研究、生产经营或其他正当职业等原因外出的党员。

二、相关手续办理程序:

1、个人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院党委审批。

2、填写“流动党员个人简明情况登记表”。

3、行政关系仍在本单位的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需申请保留组织关系;外出时间3—6个月的,如流入单位有党组织,需持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流入单位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

4、将流动党员编入支部或党小组,指定专门联系人。

三、流动党员的管理:

1、在外期间,应主动和支部及联系人保持联系,应创造条件回校参加组织生活,若确有困难,应每年至少书面汇报一次个人思想、工作和表现情况。

2、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联系人、党支部或院党委汇报。

3、接到院党委或党支部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校。

4、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可以采取邮寄、委托他人代交的方式交纳,但不得少交或不交。

5、预备党员流动期间,须至少半年书面汇报一次个人思想、工作及表现情况。预备期满须及时提交以下材料并回校办理转正手续:

(1)个人转正申请;

(2)个人一年来思想、工作、表现情况汇报;

(3)所在单位对其工作期间总体表现情况的鉴定。

6、毕业生党员,应尽快将党组织关系转至工作单位,如单位未设立党组织,或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可通过协商,将党组织关系转至单位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才服务机构或街道等党组织。确需保留在学校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7、联系人配合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向流动党员通报院党委关于党员教育、培训、管理等有关工作安排,提供学习材料,通报支部活动情况等,并于每年年底对流动党员进行一次考核。

8、流动党员在外期间应主动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党员意识,提高党性修养。自觉接受学院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9、凡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按时提交书面汇报材料、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以及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后半年内不提出转正申请的,经教育不改,将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10、流动党员在外期间违反党纪,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按规定程序处理。

11、对于有类似情况流入我单位而没有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经与其组织关系所在单位联系、协商后,参照以上有关条文协助其单位进行管理。

12、本办法如与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不一致,按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本办法由银河yh8858com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