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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进一步规范银河yh8858com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银河yh8858com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贯彻于决策全过程。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定不移落实好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
(二)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三严三实”要求,把中央、省委、省政府精神与学校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创造性地进行决策,使各项政策和部署符合教育规律、符合发展要求、符合师生愿望。
(三)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尊重师生主体地位,发挥师生首创精神,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师生智慧,始终把师生利益放在第一位,凡是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师生意见。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充分落实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的决策咨询、审议评定等重要职权;充分发挥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研代会的主动参与、民主监督重要作用。
(五)坚持依法依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八)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九)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和系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相关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推荐或确定;
(四)兼任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校级领导人选的推荐;
(五)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各类重点建设的教育、人才、科研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三)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四)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的调整与改变和预算外大额单项资金的支出安排;
(二)重大捐赠;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七条 调查研究。凡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有关学校领导和部门,要深入处室(系部)、深入实际、深入师生,进行综合性或分专题调研,充分了解真情实情,认真倾听正反意见,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报告,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对事关学校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应在决策前亲自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
第八条 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可根据决策内容、职责范围和影响程度,听取有关部门、有关方面人员的意见建议。对同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或全校公示等方式,广泛征集师生意见建议。开展广泛多层的民主协商,做到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收集整理、研究分析、充分吸收。
第九条 科学评估。对涉及学校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重要部署、重大项目,必须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未通过评估或有关方面分歧较大、师生反对意见较多的事项,要暂缓决定或取消。一些探索性的重要改革,可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和共识后再全面推开。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对涉及学校发展全局、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方案都要经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学校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个别酝酿。需要提交学校党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由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由校长专题会议进行酝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学校党委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要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酝酿;有关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要征求上级有关部门和负责同志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要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主要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学校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讨论、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等由会议集体讨论,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和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决策。集体讨论重大事项时,应当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主要领导同志或主持会议的其他领导同志应当末位发表意见,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强化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策,坚决杜绝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分管领导同志和承办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解决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
第十四条 实行决策跟踪反馈和调整机制。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和评估,注意收集基层部门和师生反映的意见建议。一些重大决策落实情况要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议,全面了解决策执行效果。根据反馈意见,及时纠正、补充、完善决策方案。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决策的,应当及时按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章 保障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实行回避制度。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 推进决策公开。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方式公开,接受党内、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明确责任主体。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领导同志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与决策的领导同志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决策承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要对决策依据的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十八条 主动接受监督。学校自觉接受省市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教代会代表、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学生代表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认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强化责任追究。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以及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决策承担单位玩忽职守、未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校内有关规定等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