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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yh8858com校级项目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8-31    作者:刘新超     来源: 财务处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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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安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省级部门支出零基预算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预〔2021〕18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教育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0〕80号)文件精神,结合银河yh8858com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学校自2021年起设立校级项目库,实行开放、动态滚动管理,申报国家、省、市及部门预算中特定目标类项目从校级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入库实行申报制,申报的项目需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严格评审,通过后纳入校级项目库。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予入库。

第三条 校级项目库管理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校级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必须围绕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聚焦学校重大改革、发展规划、重要政策和重点任务。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资金绩效为目标,项目部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自主申报。

(二)适时更新,动态管理。校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项目库进行补充、清理、调整、完善。当年未安排资金的项目,可滚动纳入次年校级项目库。

(三)规范管理,硬化约束。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项目产生程序,严格把控入库项目质量;坚持“先谋事、再排钱”,“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原则,未纳入校级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

(四)重视绩效,全程监管。校级项目库中已安排的项目按照上级和学校要求,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和目标申报、事中绩效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纳入校级项目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校四级项目库支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级项目库管理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分管院长任副组长, 各职能部门、教辅机构、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项目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项目库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议校级项目库管理办法,建立校级项目库;

(二)审议项目评审结果;

(三)对纳入校级项目库的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四)校级项目库管理涉及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校级项目库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其职责是:负责全面组织协调项目库管理工作,归集建立和动态管理项目库,包括制定校级项目库管理办法,协助项目部门开展项目申报、项目绩效管理,组织项目评审工作,评审项目实用性、科学性及绩效目标,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申报国家、省、市及部门预算中特定目标类项目。

第七条 项目部门职责:项目部门是项目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的直接责任部门。项目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申报、文本编制、可行性研究论证、项目排序等工作,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校级项目库的管理

第八条 校级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5-8月进行,项目申报、评审入库后,财务处根据上级部门、项目库管理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安排,从校级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纳入次年部门预算及国家、省、市项目库。

第九条 校级项目库分类:专业建设类、教师队伍建设类、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类、实训基地建设类、信息化建设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示范性类、职业教育竞赛类、职业教育教学类、职业技能培训类和其他。

第十条 校级项目库入库流程:

  1. 项目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和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学校相关发展规划、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等对项目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并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后归口上报。

  2. 项目库管理办公室审核项目部门所申报的资料,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3. 项目库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项目评审结果,确定入库项目,对入库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 已纳入次年部门预算的项目及成功申报国家、省、市项目库的项目需开展全过程的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库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市项目库的评审结果及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及时对校级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

(一)项目调整

对已入校级项目库的项目,在总预算金额不增加、主要建设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出现仪器设备型号变更、采购数量增减、部分工作不再实施等情况需要调整项目内容的,项目部门可向财务处提出“调整”申请,报项目库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交相应资料进行调整

(二)项目终止

对已入校级项目库尚未安排资金的项目,项目部门确定不再实施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部门可向项目库管理办公室提出“终止”申请,报项目库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书面通知项目库管理办公室进行“终止”

(三)项目清理

财务处定期开展项目库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清理出库。

1、撤销或被有关部门勒令终(中)止的项目;

2、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被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项目;

3、入库三年仍未安排资金的项目;

4、其他需要清理出库的情形。

第十三条 清理后保留的项目,滚动转入下一年项目库,并重新进行项目排序。

第十四条 项目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报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库:

  1. 重复建设的项目;

  2. 上一年已安排资金但未及时按期完成资金支付的项目部门次年申报的项目;

  3. 验收不合格、绩效考评结果差的项目部门两年内申报的项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项目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